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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现场引来群众关注。 高志农 摄
中新网广元6月20日电 (高志农苗志勇)6月20日上午,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战胜坝广场,被告人贾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昭化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一年。据悉,这是广元市建市以来,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进行的首例判决。随后,被告人贾某某在广元市渔政水产站、昭化区人民法院、昭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单位的见证下,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桔柏古渡口,将自愿购买的3万尾鲤鱼、草鱼鱼苗向嘉陵江流放,一桶桶小鱼苗倒进嘉陵江,稍稍适应一下,就向宽阔的江面欢快的游去……
禁渔期电鱼获刑的贾某某在相关部门见证下向嘉陵江放流鱼苗。 高志农 摄
法院认为,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、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的悔罪表现、家庭情况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,适用缓刑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一年。
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,不上诉。他表示在禁渔期电鱼被抓获后,也充分认识到了电鱼对生态资源、水环境的影响,主动请求流放鱼苗,修复破坏的渔业资源。贾某某经与广元市、昭化区渔政部门及法院、检察院联系,购买了鲤鱼、草鱼等苗种3万余尾,放流嘉陵江。
据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苟忠贵介绍,遵照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》和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》中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定,此次放流的裸鲤、草鱼苗种为人工繁殖、培育的嘉陵江原种,并通过了产地检疫,鱼苗体质健壮,符合放流条件,放流后不会对该水域水生生态构成安全风险。(完)
来源:中国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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